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统一部署和安排,经海淀区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海淀区属医疗保险纳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保人员范围
自2012年1月1日起,原享受海淀区属医疗保险单位中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纳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包括海淀区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海淀区属医疗保险的无军籍退休人员、地退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海淀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管理的享受海淀区属医疗保险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
二、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本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在职和退休人员每月缴纳3元大额互助资金。在职人员应缴费用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应缴费用从个人账户中代为扣缴。
三、个人账户分配
按照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按照下列标准划入: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8%划入个人账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3%划入个人账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4%划入个人账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每月100元划入个人账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每月110元划入个人账户。
四、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享受全市统一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急诊年度内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0%。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在职人员负担10%;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个人负担不高于3%,在职人员个人负担不高于6%。
(三)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全市统一的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含自费费用),扣除个人账户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五、就医及结算办法
(一)2011年12月31日24:00原“海淀区医疗保险卡”及医院刷卡结算系统停止使用。自2012年1月1日0:00起,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及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A类医院刷卡结算,在医院直接结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登陆www.bjld.gov.cn网查询,或者持社会保障卡在各区县社保中心、各街道社保所或各大医院的社保卡自助终端机上查询。
(二)以下五种情况,参保人员需与定点医疗机构用现金全额结算医疗费用,然后通过单位到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1、急诊未持卡就医;2、新参保未发卡期间;3、补(换)社保卡期间;4、单位欠费期间;5、交卡报销医疗费用期间。
(三)因信息有误未能领到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凭《新发与补(换)社保卡证明》(简称领卡证明)就医,与定点医疗机构用现金全额结算医疗费用。领到社会保障卡后,通过单位到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六、社会保障卡使用及个人账户发放
这次发放的社会保障卡是具有金融功能的第二代社保卡。金融功能的开通和使用详情,请阅读随卡发放的《致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市民朋友的一封信》。截止2011年12月底的个人账户余额,将于2012年3月底转入单位(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再于5月通过建行退役金卡发放给个人)。自2012年1月起,每月个人账户资金将于次月月底划入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中,首次分配的2012年1月份的个人账户资金于2012年2月底到账。参保人员2012年年初就医时需带足现金,用来支付起付线以下及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咨询电话:海淀区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科88506510、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88506135/36/37、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885063333.
(此材料仅供宣传,不作为政策解释依据)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2月